不会。因为公司是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应该以公司的独立财产进行清偿,不能以公司组成人员的财产进行清偿。
根据你所描述的事实,公司存在四个股东,并非一人公司,所以并不适用《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以公司的注册资金200万及公司其他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