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对的,只要在备注栏备注就可以,不计入发票金额,车船税部分不可抵扣。
这个不能全额报销,车船使用税要单独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