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需要挂失。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储蓄管理条例
存折丢失后不能凭密码取款,必须本人办理挂失及补办业务。根据相关银行规定,存折丢失后应立即挂失,再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银行补办,流程如下:
银行柜台办理挂失申请:卡主带上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去发卡行柜台申请挂失;
电话挂失: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申请挂失,需要提供卡主身份证号码。一般这种属于口头挂失,只有几天的有效期,最终还是需要去银行柜台办理挂失才行。电话挂失更快速,可以先电话挂失,再去银行柜台挂失。
存折补办具体步骤:
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办理口头挂失;
一周后带上本人身份证去银行补办即可。
注意事项:
必须到开户行补办存折;
口头挂失必须等一周后才能补办。
综上,存折丢失后不能凭密码取款,必须本人办理挂失及补办业务,详情请咨询当地存折所属银行。
若丢失的是招行存折,暂不支持无折取款,请先致电招行客服选4进入人工服务办理口头挂失,将帐户资金冻结以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后续请携带有效开户证件原件前往招行任意网点办理挂失补办,可代办(需出示双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挂失需收10元手续费,存折制好后银行会以短信通知您领取;若您未能收到短信,正常情况下7天后也可回指定网点领取。
需要本人带户口本身份证去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