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怎么界定

2025-04-04 06: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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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对公务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包养情人的;四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上述规定属于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兜底性规定。除上述几种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外,实践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还有很多,条例只能规定主要的,不可能一一列举,而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条例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设定了上述兜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