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09〕22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抢夺犯罪数额标准(一)根据200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