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公布并施行的政府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