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多种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如果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前,当事人可以补充证据和理由以及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优先审查获得同意后,上述情形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当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时,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遇到疑难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也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因此,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该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2.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3.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4.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5.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