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解放初期参加工作。1960年,他自动退职回乡务农。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女儿外嫁,儿子娶媳后分家单过。孙某晚年患老年哮喘病,每年冬天发病,不仅痛苦难忍,而且要花大量医药费。由于有病,农田不能劳作,两个儿子每年仅给口粮,其余一概不管。老人所花巨额医药费,县乡1年只能报销几十元,其余全靠自己筹措,生活实在无奈。
依法分析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必须自觉地履行义务。当子女不履行时,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履行,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说服子女,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诉讼。这类案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赡养人的健康状况、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据;
2.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3.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赡养人有几名成年子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技巧提示
赡养、抚养、收养案件的举证要点:
1.要求赡养者应提供本人现实的劳动能力情况;自己是否有生活来源;共有赡养义务人几人,各自的经济状况及尽赡养义务情况等证明材料。
2.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要提供给付抚育费一方增加经济收入或子女因病、求学需要增加抚育费等证明材料。
3.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提供有关子女愿随某方生活的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的证明材料。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要求给付抚育费的,还应提供对方经济收入情况等证明材料。
4.要求确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收养协议;无收养协议的要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确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及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5.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收养关系确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同时应提供解除收养关系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分割的,还应提供个人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清单,对财产有争议的应提供该财产来源的证明材料。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