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人

2025-04-26 0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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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汇交。

(2)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个工作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表2.4 地质资料汇交、催交、转送时间期限

表2.5 选择确定地质资料接收机构

(3)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4)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需要评审验收的项目,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5)因不可抗力,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