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比如一台电视机甲在乙那借钱了,然后把电视机做了个抵押,用作债务的担保;可是后来,甲又把电视卖给丙了——这里,抵押权是物权(担保物权),卖给丙是债权。
可是,这里要分2种情况:
1、电视机抵押登记了。那么甲卖电视是要乙同意的,就没有问题了,乙就电视机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乙没有同意,那情况就分很多种了。
(1)丙可以把电视机价款直接支付给乙
(2)丙把价款给甲,甲再给乙
(3)甲另外提供抵押物给乙
(4)甲把电视机低于正常价卖给丙以逃避对乙的债务,那么乙可以主张撤销甲丙的买卖合同(5)甲把电视机卖了以后携款跑了,乙找不到人,那么乙可以请求法院支持让丙给钱。
2、电视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甲乙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买受,丙合法取得电视机,乙可以找甲的麻烦。
扩展资料: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案例解释: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债权契合
1、“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关于为什么,楼上朋友已经说的很充分。
(2)但你对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含义的理解有偏差:只有在在同一标的物上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时,才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必要,即: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2、“A欠了B 500块钱,在A发工资的时候,这个工资是属于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这个物权还是优先于债权?”
(1)这500元钱是属于A所有的,A不偿还B的钱,也仍然对这500元工资享有物权,其物权意义在于: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对这500元的物权,也就是说:不能强行从A手里抢或拿走这500元、也不能不经A同意就从公司那里支走这笔钱:以上行为都是侵犯了A对这500元工资的物权: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当然取得对A这500元的物权(物权的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者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的使用权)。
(2)如果B想以A的这500元工资实现自己的债权:B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这500元,然后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500元:此时,B是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没有直接侵犯A对500元的物权,不属于侵权;
A虽然对这500元享受物权,但这物在经过保全、并经司法裁决后,物应成为A履行法定义务的财产。
这是由性质决定的.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它性---人支配物.
(
排它了就能很好利用物,目的是物尽其用.
)---其产生采公
示主义.
债权是请求权,具有相容性---人请求人.
(
因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的债权都应该得到相同的保护,
同
时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不必公示,
这样后产生的债权人和先产生的债权人就处在了相同的地
位上,所以就相容嘛!
)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
物权变动采公示主义,
债权产生则不必公示.
当然公示了的效力比没
公示的要高啦!
(
用生活常理去理解民法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虽然没举例子,但相信你能理解!
因为物权属于实物上的性质
他不会自己认定
但会随着人的行为而发生转移
但权利还是同一个
但债权不会
谁与谁的债权
分的很清楚
不会发生转移的
如果转移了
该债权就不存在了
举例一个:A拿了B的钱包
B拿了里面的钱把空钱包丢地上走了
C捡到了钱包
1.钱包的物权是A的
不会因为到了C的手里就改变
但是持有人发生变化而已
2.B拿了钱
与A构成了债务关系
但是该债务关系只有A和B
与C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