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有点疑惑···如果出口方尚未出货,那么有两个选择。
一个是干脆不出货。另一个是照常出货,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照常交单,因为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是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和进口方,原则上只要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付款行即会偿付。
但是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会照常出货,因为要考虑到很多现实的问题,比如付款行信誉是否好,会不会无理拒付等。。。
如果出口方已经出货,那么要不在转运港或者目的港安排退运,在CIF 下,由于出口方使用自己的货代,一般是可以安排的,但是像在印度等国家,在目的港退运就很麻烦,必须要有买房提供的弃货证明,相信买方不会这么容易妥协。否则只能照常交单,保证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
第二个问题,首先FOB下,卖方承担的风险以出运港口船舷为界,越过船舷,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德商是可以拒绝索赔要求的。至于进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进口方仅仅投保了平安险,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因此对文中所提到的部分损失不在承包责任范围之内。而水渍险才承保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