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主体因素、经济因素以及制度因素等。
(1)
主体因素:雇主或雇主组织以及雇员或雇员组织,劳动关系双方追求的利益不同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根源。双方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双方做出损害对方利益,使劳资关系紧张,增加了劳动争议的数理。
(2)
经济因素: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上,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关系力量的变化极易产生各种矛盾,经济环境的变化无形中控制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经济因素也是诱发劳动争议产生的一个因素。
(3)
制度因素;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如果没有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对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由于各自追求的利益不同,难免会引发矛盾和冲突,劳动争议随之产生。
影响劳动争议的因素:
(1)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矛盾尖锐影响劳动争议的因素,劳动争议增加;
(2)收入差距扩大,群体间利益分化严重;(3)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偏差对恶化劳动关系起到推被助澜的作用;
(4)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5)经济增长方式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6)三方原则作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7a64e59b9ee7ad9431333363393661回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