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谈不上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谈不上有什么规定。如果有,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一般追究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实践中,好用的是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
实践中,我每个案子都要想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经验告诉我,就这两个罪名好用,而且很多人还不知道。
例如,前段实践我问税务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法调取涉嫌逃税企业的账簿,对方不给怎么办,稽查局的人说,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10000的罚款,然后没别的办法。
而只要稽查局发通知,要求涉税企业提供会计账簿,对方拒绝,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实践中,我接触过的,不单是税务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不会用,很多法官也不会用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