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可以向当地的安监局 环保局检举
在刑法上尚无具体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已关闭的尾矿库内排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的规定,你们可以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