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对节假日顺延是怎么解释?

2025-02-26 0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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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解释: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间,不会因为什么事情而停止计算时间或从新计算时间或使时间变长。

2、“对节假日顺延”的法律解释:当期间原来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时,那么就从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看待。

扩展资料

”法定节假日顺延“的情形:

1、遇上我国法定节假日,比如元旦1天假期(每年1月1日);春节3天假期(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1天假期(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假期;端午节1天假期;中秋节1天假期;国庆节3天假期(10月1日、2日、3日)。

2、遇上部分地区特定的节假日,比如广西的”三月三“(1天假期),宁夏的”古尔邦节“(2天假期)和开斋节(1天假期)。

3、部分周六、周日不上班的机构。

遇上节假日的时候,很多业务会顺延结束时间,比如银行转账遇上节假日有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情况。

回答2: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间,不会因为什么事情而停止计算时间或从新计算时间或使时间变长。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对节假日顺延”,当期间原来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时,那么就从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看待。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为:一是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存续期,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有人认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应当顺延,其混淆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如节假日就是诉讼时效的法定延长情形之一。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停止计算、重新计算或延长计算。

回答3:

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担保时效就是六个月。没有中断的说法,超过六个月,担保人免责。节假日顺延问题,如果法律确定的时间到期日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一天。请多给点分好吗,谢谢,不知道这样的回答你是否满意,再见朋友。

回答4: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间,不会因为什么事情而停止计算时间或从新计算时间或使时间变长。

“对节假日顺延”,当期间原来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时,那么就从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