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指城区居民住宅)作为其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饭店、洗染、收旧等服务业;(二)仓储、物流业;(三)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 OK 厅、KTV、夜总会等娱乐业;(四)网吧、电玩等游乐业;(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六)宾馆、商场、市场;(七)社会办学校、学生8小时以外的托管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八)营利性医院、疗养院;(九)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十)工业生产加工业;(十一)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应在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办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不动产证书复印件及租房协议;
4、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一)可通过线上方式进入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进行办理。
(二)可通过线下方式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驻区(县)政务服务大厅的商事登记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