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我的理解是行为人所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与他的行为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他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他的诉讼权利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同理无行为能力人也是如此。
民事实体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也就是说公民从出生起就具人民事实体权利直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