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正常死亡,有死者家属负担一切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1、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筹集、发放。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2014年丧葬补助费标准14212.4元)。
4、在职参保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由企业支付;离退休(退职)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5、一次性抚恤金: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计发,由企业支付。
6、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7、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死亡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或者拨打电话12333查询咨询人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