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我市的法定供暖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一般是每年的11.5号试运行。
11.15号开始-3.15号结束。
目前,房屋供暖方式大多分为两种: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
其中,分户供暖:根据设备和热源的不同,又分为锅炉供暖,地板辐射供暖,电热膜采暖等。电热膜采暖采用电力采暖,按其电量缴纳电费;地板辐射供暖采用燃气炉采暖,按其用气量缴纳燃气费,一般价格在按北京市定制燃气费的标准收取费用;锅炉供暖采用燃油炉采暖,按其用量购买燃油。
北方法定供暖时间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共4个月。
不过各地区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调整。
例如,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元20日;新疆地区是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共6个月。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确定,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易采用16℃~24℃;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的温度中浴室≥25℃,更衣室≥25℃,办公室及休息室≥18℃,食堂≥18℃,盥洗室及厕所≥12℃。
一般是11.5号试运行,11.15号开始-3.15号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