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上载明的购货方名称少“有限”两个字,客户名称和实际不符,属于客户名称未如实开具,付款方可以拒收此发票。如果严格来说,名称不全的发票是不可以做为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的,实际工作中如果金额不大,可以报销入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