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盛12的详细介绍。

2025-03-10 20: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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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平安鑫盛12,全称是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隶属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型主要保险类品种。想详细了解平安鑫盛12看这里>>>《平安鑫盛怎么样,值得买吗,有什么坑》

许多人对于分红型保险会有这样的误解,觉得分红险进可保障,退可分红,稳赚不赔。

但其实,分红没有那么简单。分红不等于利息,里面的弯弯道道多着呢,稍有不慎就容易掉进分红险这个坑里。要避免被分红险迷惑,在买分红险之前一定要看看>>>《为什么分红险投诉那么高?揭秘分红险的神秘面纱》

 

平安鑫盛12具有以下特点

1. 投保门槛低。投保年龄在0(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且身体健康者都可以进行投保。

2. 偏重保障。因其本身属于保障型寿险,所以同等保额下它的保费会相对贵一些,如果中途退保会有经济损失的风险。

3. 保额变化。它的保额不是一直不变的,而是会随着被保人年龄增长而增长,其现金价值也是呈逐渐递增趋势的,这也就是我们常常听到别人称之为“会长大的保险”。

4. 保险责任含重疾保障。鑫盛12的保险责任分为主险(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豁免功能。它可以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意外医疗、住院补贴。

此款保险最大的特点在于“分红”。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分红险的知识,点击文章告诉你>>>《千万不要买的七款【分红险】大盘点!》

回答2: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是隶属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型主要保险类品种。投保门槛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医疗报销;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费用A(B)"保生病住院报销。附加险是交一年保一年。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是指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权利。“分红型”的分配盈余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可以分年领取,也可以合同到期一次领取。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扩展资料:

合同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订立“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合同”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2、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3、犹豫期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认为本主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单成立

提出保险申请和同意承保后,本主险合同成立。

5、保单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6、交费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按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平安鑫盛终身保险

回答3:

  •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是隶属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型主要保险类品种。

  •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门槛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医疗报销;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费用A(B)"保生病住院报销。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