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
证据
1.定义:
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意义: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3.种类: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刑事案件中对辨认笔录的要求,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