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西山担任什么职位?

2025-04-25 11: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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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担任河南省新郑市苟郑六组村干部。

1、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原判认定,2010年,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征用苟郑社区六组土地时,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预谋后,利用王西山、刘书喜担任苟郑六组村干部,负责实施征地附属物的清查统计及补偿款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以各自亲属名义虚报并套取附属物补偿款共计343360元。

3、原判另查明,被告人李根珍已退赃26万元,被告人王西山退赃113100元,被告人刘书喜退赃94720元,尹长海将王西山、刘书喜退赃款10万元交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赃物管理办公室。被告人王西山于2014年5月14日投案。

拓展资料

1、职位(position),它是指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任务的位置,即只要是企业的员工就应有其特定的职位,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企业组织中、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由一个特定的人所担负的一个或数个任务所组成,简单地讲,职位是指企业的某个员工需要完成的一个或一组任务的人,随着语义的拓展,职位也代表着职务。

职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与事结合。即因事设人,是任务与责任的统一。换而言之,员工从事某项具体工作,就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以及保证该目标实现的工作标准、原则与具体要求。

2、数量有限。企业行为受预算约束,追求经济合理性,才能保证其投入与产出保持最佳比例关系,以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职位的数量有限体现成本最低原则。因此,职位设置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职位数量又被称作编制。

3、职位分类。职位虽有千差万别,但可依据业务性质、工作难易、所需教育程度及技术水平高低等尺度进行分类,以此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位)

回答2:

分析如下:

担任河南省新郑市苟郑六组村干部。

1、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原判认定,2010年,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征用苟郑社区六组土地时,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预谋后,利用王西山、刘书喜担任苟郑六组村干部,负责实施征地附属物的清查统计及补偿款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以各自亲属名义虚报并套取附属物补偿款共计343360元。

3、原判另查明,被告人李根珍已退赃26万元,被告人王西山退赃113100元,被告人刘书喜退赃94720元,尹长海将王西山、刘书喜退赃款10万元交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赃物管理办公室。被告人王西山于2014年5月14日投案。

拓展资料

1、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具体来讲,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内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2、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

3、村干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村干部包括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和村会计;狭义的村干部就指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村里的主要干部。

6、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狭义而言,村干部是指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任职人员,主要包括村、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7、广义而言,村干部不仅包括村两委干部,而且包括其他在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村民小组长、妇联主任、治保主任、人口主任、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村办经济组织负责人等等;二是上级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人员,例如驻村干部等;三是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干部

回答3:

河南省新郑市苟郑六组村干部。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征用苟郑社区六组土地时,被告人李根珍、王西山、刘书喜预谋后,利用王西山、刘书喜担任苟郑六组村干部,负责实施征地附属物的清查统计及补偿款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以各自亲属名义虚报并套取附属物补偿款共计343360元。

判另查明,被告人李根珍已退赃26万元,被告人王西山退赃113100元,被告人刘书喜退赃94720元,尹长海将王西山、刘书喜退赃款10万元交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赃物管理办公室。被告人王西山于2014年5月14日投案。

拓展资料: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贪污罪

回答4:

担任河南省新郑市苟郑六组村干部。

关于村干部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具体来讲,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内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