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公租房之后,不符合公租房的条件后需要退租。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扩展资料:
依据《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房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肯定有
六种情形需退房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保障项目实施以来,极大的解决了我市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引起了市民们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住房困难家庭想要通过公租房来实现安居梦。可就在此过程中,不少市民却没有对承租政策深入了解,认为只要通过一次审核成功申请上之后便可以永久性使用公租房,殊不知现实中并非如此。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在承租过程中,如果发生特殊情况是需要做退房处理的,即便想要继续承租,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再次通过审核。其中主要以6种情况为主: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要在原承租人死亡后10日内重新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承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确定出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家庭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工作地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住房面积或位置的,可向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换租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细则的申请程序规定执行。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网络、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所承租房屋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予以恢复或赔偿损失。
(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取租金。
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过渡期限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取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如果出现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对于承租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信息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所承租房屋,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