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合同过程中,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承担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2025-04-25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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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缔约人一方违反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而非主给付义务。这种附随义务是指依据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它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例如出卖人标的物交付前所负的保管义务,技术成果受让人对受让之技术所负的保密义务,雇主应为雇工保险的照顾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纱布之保护义务等。保密这种附随义务不仅产生在订约前,履行中,而且存续于履约后。

.该保密义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要求的,包括明示和其他方式。明示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对方当事人不愿其将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泄露出去。如果依据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内容或性质,泄露出去肯定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则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得泄露或使用该信息,也视为违背对方当事人的要求。

.对方当事人必须受到损失。该损失包括利润降低、营业额减少、市场占有份额下降,生产成本增加等。

.违反该保密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因为或主要是当事人没有履行保密义务所引起的,而非是其他或主要是其他原因所引起的。

.违反该保密义务者没有过错,如果从订约中所获取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保险箱中被窃走,则当事人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