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心理对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使中国法制运作模式具有了自己的特色:道德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调解、私了等非法律手段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机构和民间力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形成了司法部门、政府机关、民间力量三足鼎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既要看到由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国民心理所决定的非法律手段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又要看到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的必要性。 只有当我们的法律真正成为普通民众可亲、可近的东西的时候,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在心理上真正认可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才会真正树立起来,法律才会逐渐取代各种非法律手段而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
不利于实现现代化的传统国民心理的主要表现有:
在现代化的理论中, 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是绝对对立的,因而要实现现代化,就只有走“全盘西化”的道路。
那么,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呢?我们要取其精华,剔除糟粕;传统文化中凡有利于走向现代化者,我们就要加以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向现代化转型是实现传统文化的自身价值与建设中国现代特色文化的较好方法。
在文化转型的问题上,“全盘西化”行不通,“全盘传统化”不可行,这已成共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