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类案件中对一审结果不服的被害人上不能上诉的,只能要求人民检查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具体过程是这样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诉。不论人民检察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如果检查院决定不予抗诉,那么就会就不抗诉的决定给予你答复,到时你要坚决所要书面答复,如果你是有理的,那么检察院就应当予以抗诉,不抗诉的话也要给予你书面答复,那么这个书面答复和你之前的抗诉申请书就是证明检察院拒绝你合理请求的证据,一般检察院是不会做这种搬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的,做了也好办,控告检察院也好,媒体揭露也行,总归是他们理亏的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如果仍然不服,就没有任何法律途径可以走了。到现在为止,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