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同时赠送产品分计分录如果处理?

2025-02-28 22: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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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按照你这样做,税法上面是不认可的,依旧要你缴纳1050*102/1.17*17%=15561.5销项税的。
建议你如下操作:促销商品当作是商业折扣销售,也就是说买1050*102=107100买,我给你打(107100-89250)/107100=16.67%的折。
然后你开票开出1050*102=107100元,下面折扣17850元,这样税法就认可了。那么这张票上面实际销售额就是107100-17850=89250元,数量是1050KG。(增值税开票系统上面有个折扣功能的,如果已开票,建议作废,如果对方已经认证或跨月,请申请红字重开。)

相关文件如下: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分录就是
借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1050*102-17850=892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7789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967.95

借:主营业务成本1050*68=71400
贷 库存商品 1050*68=71400

回答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

  例如: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3.4万元,成本15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

  会计分录:
  正常销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5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15

  赠品部分,赠送的产品要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形成计入。
  借:营业费用1.34(此处有争议,有人认为应该用“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