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进了看守所,以为着已经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意味着有犯罪嫌疑。以后将会经历以下步骤:
刑事拘留——提请逮捕——逮捕——移送起诉——法院判决——服刑——服完有期徒刑出狱。同时,还可能附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后者可以在出狱后继续执行(或开始执行)。
这个过程中,除非没有证据证明他或她有犯罪事实,则可能被解除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服刑期间因为疾病等原因可能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
一句话简单说,就是他或她犯罪了,这下跑不脱了。
被刑事拘留,将来面临判刑。
可能就是拘留了
送入看守所关押,说明当事人涉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