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债务分情况如下:
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偿还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不分夫妻应分担的份额,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协议不成时,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因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另一方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
要看这个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发展而欠下的债务,如果是一方为自身发展所欠,那么另一方在离婚后不承担这个债务的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且一方不见踪影,可以起诉另一方吗
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需为其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