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国务院部委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及省级以下政府,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仅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可以根据地方制定地方政策,但都要以行政法律为基础,不能与现有法律和宪法所抵触,否则该政策措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