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应出示吗

刑事诉讼中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应出示吗
2025-03-11 0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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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应当出示,并交由双方进行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不管是法院主动调查的证据,还是要公诉机关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但是,如果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都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不再当庭出示。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回答2:

应当出示,任何证据都需要法庭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