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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前川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完善前川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按照《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城区总体规划[2004?2020]》的要求,区委、区政府决定对前川老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拆迁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以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住宅的安置补偿
1、旧城改造范围内需拆迁的住宅建筑,有以下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1)按照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评估标准按照武规拆字[2002]7号《武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进行货币补偿。
(2)拆迁人提供还建房,按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合法的房屋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给被拆迁人进行“拆一还一”的实物补偿。
2、结合实际情况,还建房房屋户型确定为45??120?左右。被拆迁人须按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选择面积最接近的还建户型,但不得超过原有房屋面积5?(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一律选择45平方米左右的最低还建面积户型),原则上不允许被拆迁人将面积分开计算选择一套以上的还建房。如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和对应的还建房户型的还建面积不一致时,还建面积超出部分被拆迁人须按还建房建筑成本价760元??向拆迁人支付购房款,还建面积低出部分按照760元??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对此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按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3、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附属建筑设施,属砖木结构的按100元??,属砖混结构的按15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
4、房屋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如双方当事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5、还建房的分配办法为:除孤寡老人、残障致行动不便确又无人照顾的可考虑优先安排低楼层还建房外,其余根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先后,按还建房户型分类依次排列,由被拆迁人通过“抓阄”的办法,确定还建房屋的楼层和门栋。
6、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原有证载面积每月每平方3元计算,补助期限为:自被拆迁人全部搬出之日始至还建房交给被拆迁人之日后延续一个月为止。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分段计算,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补助150元,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在40平方米基础上每增加10平方米补助费增加10元(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但每户搬家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商业用房的补偿
1、商业用房按照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评估标准按照武规拆字[2007]号《武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进行货币补偿。其中:
(1)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上在注明商业用途的按评估价格全额予以补偿。
(2)民按街(邮政局至老油厂)、前川大道(五金公司至文教巷)地段临街面的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但实际直接用于经营并以此房为注册地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实际面积按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90?予以补偿。非经营面积按住宅安置补偿办法办理。
(3)其他地段的住宅,实际用途是经营,并以此房为注册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执照注册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经营部门的面积在按住宅标准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增加600元??的营业补偿,但每户增加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非经营面积按住宅安置补偿办法办理。
2、拆迁经营性房屋,按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的停业补助,搬家费每户200元?300元。
3、商业用房所有权人要求在旧城改造区域内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可以登记并予以优先购买权,但必须按新建商业用房市场价格购买。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在购买新建商业用房时可享受开盘价的九折优惠。
三、生产用房、办公用房的补偿
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其他补偿
1、树、水井、猪圈、厕所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武价房[2005]11号文件标准执行。
2、对于历史遗留无证房屋,面积和用途由房产部门确定,补偿办法和标准按武规[2003]9号《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3、装修补偿:门、窗以及房屋的结构不在装修补偿之列。装修补偿按装修综合价格,以每年20%的折旧率进行补偿。
4、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按前川现行报装标准进行补偿。选择还建房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由拆迁人予以恢复还原。
五、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六、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所有人不在本地区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和代管房屋,可以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对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七、对于被拆房屋产权有争议的被拆迁人,可以由公证和仲裁部门办理房屋公证、仲裁,房屋补偿提存,先将房屋拆除,等各方调解或仲裁生效后,按协调或仲裁的裁决,将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的各方利益人。
八、拆迁范围内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施和材料,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即时交给拆迁人。
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区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干扰、阻挠和破坏拆迁安置工作,拒绝、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由前川旧城改造指挥部和区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本方案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