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交通事故的纠纷已经不存在了,那么责任认定书的意义也就消失了,可以不拿。但是,为了明确纠纷,在没有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把责任认定书拿到,因为有很多情况是,双方协商一致了,认为不会有问题就没有报警,但是后来又发现了新问题,又要去交管部门报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公民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比如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只要双方没有大的纠纷,愿意调解,可以自行处理。此时,交警没有必要参与其中进行认定责任。双方都很清楚责任的划分,这就没有纠纷,也就不需要责任认定书。因为责任认定书的主要作用就是明确事实,明确责任划分,以便后续主张赔偿时作为法定的依据使用。对于很多交通事故的双方而言,在有事情需要急于解决,或者是因为自觉理亏的情况下,是愿意调解处理的。但是当情急之事解决或自觉理亏的事情消失后,又会发生反悔的事情,这时,法律也进行了补充,对于这种之前没有报警处理,后来补报警的,警方也应该接受报案并记录,如果经过事实分析,确实属于事故的,则出具相应的认定书。因此,要不要拿,看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一起去取,需要带驾驶证等材料去取。拿了认定书不等于结案,,要双方达成赔偿或谅解协议并已履行才可以结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最好是去领取,如果别人反悔要告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