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98天,新疆规定增加60天,共度158天。如果难产,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1、2017年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扩展资料:
媒体报道:新疆:不论是一胎,还是二胎,均可享受158天产假
凡2017年7月28日前未休完产假妈妈们,均可以享受到新修订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所规定的60天延长产假啦,即总计产假158天。
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卫生计生委获知此消息,不论是一胎,还是二胎,只要是“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妈妈们,如今都能享受到158天的产假。
此前,按照原《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初次结婚的为晚婚,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产假30天。这意味着针对晚婚者,婚假增加20天,最终婚假是3+20=23天;针对初胎晚育者,产假会增加30天,最终产假为“98+30=128”天,二胎产假则依然为98天。
不过,随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晚育”的概念后,《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随之进行了相关内容的修订。
如今,随着新修订的《条例》的颁布,凡是符合政策范围结婚的初婚夫妻,都可享受到“3+20”,共计23 天的婚假,“而再婚、复婚人群,就只能享受3天的基础婚假了。”乌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工作处处长何小萍说。
此外,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无论生育大宝、二宝都可以享受“98天+60 天=158天”的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参考资料:人民网-新疆:7月28日前未休完产假者 可享受158天产假
新疆产假是128天.
根据《计划生育法》规定,产假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该享受的假期。女职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产假(一胎,二胎的假期相同)。
但对具体情况的产假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胎产假除了没有晚育假之外,其他的都应该享有。
相关法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