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规定,探视权包括

2024-11-23 08: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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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探望权的行使与其权利主体的确定是紧密相联的,并且权利主体决定着探望权的行使,由此推知,探望权行使的原则是由父或母单独行使探望权。所谓探望权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体实施构成探望权内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探望权的行使不是对探望权的处分。很明显,前者指向的是权利的内容,后者则是针对权利本身,并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剥夺探望权,权利人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
权利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因此,权利能否实现与其行使的方法是否适当关系密切。探望权的行使只能是权利人本人单独行使,他人不得行使。具体而言,探望权行使的方法可以分为:
1.探望
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法为分: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人可以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还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分为探视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并且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有所区别,如对五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只能是探视式探望,不能采用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逗留式探望。
2、接待
这是指由协助义务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到探望权人居住的地方(或者约定的地方)由其进行招待。
3、留宿
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留下来住宿或者进行短暂的共同生活。
另外还包括相互交换照片、书信往来和网上聊天等方法。
但是,未成年子女年龄小,辨别事物的能力弱,其与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环境影响。因此,不能单纯地只规定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还要考虑到由于生活方式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与该子女重新建立了亲属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负有协助的义务,并且将协助探望的义务具体化。这样才能调节好探望权与亲权(父母照顾权〉和监护权之间的冲突。例如,继父或继母不能以其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取得照顾权,对抗探望权人依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仟。”该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书也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故离婚诉讼中有关探望权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可作为执行的根据。
但实践中,对于通过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中有探望权内容的协议及诉讼或协议离婚中未涉及未成年子女探望权内容而事后又达成的协议,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只能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和有关机关如仲裁机构、公证机关、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上述协议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范畴,故这些协议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对诉讼离婚中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未涉及探望权内容的,探望权人如欲行使探望权,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协议离婚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通过这些程序探望权人可以获得强制执的根据,当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协助义务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