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1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设立,其办公室一般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各地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办案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多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