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方某于2012年3月分包了位于某村镇的一期景观的部分施工工程,聘用了多名民工入场施工。2013年1月工程完工后,民工多次找到方某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方某均以工程亏损为由一再推脱。民工辗转了解到方某在施工期间已经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120余万元,已经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便向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7月5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方某支付拖欠民工陈某等47名民工工资共计36.83万元,但方某随即却订购机票逃匿。请问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答疑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了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加入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由此可知,该罪的构成应该符合行为、数额和程序三方面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作了规定,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方某拖欠47名民工共计36.83万元工资,符合“数额较大”的范围,同时方某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选择逃匿,因此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荟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既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存在分歧,法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以及与劳务诈骗、抢劫的区别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