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理解正确的,原因就在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不管你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包含原材料都应该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人为地把部分应该作为工程款的价款从总结算金额中抠出来税务是不认可的,还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了营业税,实际相当于取得了建安发票,这个才符合税务对发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