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视同销售的此处,只限“自产”、“委托加工”,不包括“外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