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民诉法》就此特别作了明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原告向两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立案优先原则,哪一家法院最先立案的,就由哪一家法院管辖。对此,《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做出了规定。
《民诉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