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多数情况下是业主自行组织。
另外五种均是《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定义的政府采购方式。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情况,是政府机构最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与公开招标不同的是,这种招标形式不需要发招标公告,是非公开性质的。因为参与投标的单位都是邀请的,数量不会太多,所以招标的费用相对较少、周期也比较短、效率较高。
适用范围
(1) 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3、竞争性谈判
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其实可以从字面上理解,单一来源采购就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注意:跟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不同,采用询价方式,供应商一旦报出价格是不可以二次更改的。
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一、做法上:
1、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3、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
4、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 。
5、询价: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二、使用条件:
1、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2、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3、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4、单一来源: 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 。
5、询价:采购表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1、比选是区别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一种选择方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和要求。
2、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3、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4、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应答时间:2021-01-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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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只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为一旦采用的这些方式种的一种就得按照其法定程序招标,而这些法定方式不能全部包含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现象,比如对2家单位的比选,法定方式中要么不少于3家,要么单一来源,没有2家这种情况,就产生了比选这种方式。
当然这种方式也不仅仅是对2家,或许也是不少于3家,比如招标代理比选,造价咨询公司比选,项目管理单位比选等服务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