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20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养老保险。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按现行制度规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账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上年物价水平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我国在农村实行与城镇有别的社会保障办法。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社会救助措施,以及探索并逐步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特征。
低水平。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社会财富积累也不够多,且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特别是贫困群体的规模大、情况复杂,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应当实行低水平,只能解决基本生活保障。
广覆盖。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要尽量覆盖到全体公民。过去社会保障主要在城镇推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要逐步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并适应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趋势,尽快研究失地农民、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参保问题,逐步把农民覆盖进来。
多层次。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有较大的差距,相应地出现了对社会保障不同层次的需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第二层次是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保险和商业保险,是收入水平较高者靠自己的积蓄、不动产投资及长期金融资产或者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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