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9号):三、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补充规定:(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