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简单,实则不然,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很多。首先你所说老人的房子是否能确定是老人的,这里面就涉及到许多问题,单位分的房子是什么样的房子,房子的性质是什么,是否能确定是老人的房子,如果能确定的话,那么你所说房本下来的晚,具体是指什么,是二女儿已经交了钱,开具了购房发票,在房产局办理了登记,只是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手,还是根本就没有去办这个手续,单位分的房子给老人,二女儿出钱买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二女儿出钱买这个性质。另外,这个老人的配偶是否去世,如果确立房子是老人的,而其配偶没有去世的话,这个房子是作为老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使分的话,也要在分一半给其配偶以后再分。然后据你所说,好像是老人立了数份遗嘱,单就法律来讲,遗赠抚养协议的遗嘱效力高于其它遗嘱的效力,后立遗嘱的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特别是这些事实不是光凭某一个人的叙述法院就能认定的,每一句话都得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你的补充,我认为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大女儿手持遗嘱的效力,而且也认定了二女儿出钱购房的事实,那么二女儿出钱买房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老人生前的债务,以二女儿出钱购房的事实去充抵老人死后的遗产,即房产,最后法院估计判决前要找你们进行调解,让大女儿拿钱还给二女儿,但房屋归大女儿所有,如果调解不成的话,最后将会判决以房产折价后拍卖以充抵二女儿的购房款,剩余的房款作为大女儿的遗产。但是这个判决的依据是二女儿出钱购买了房屋,认定二女儿手持的发票为二女儿出钱。
如二楼所说,事情看起来简单,其实复杂,
你要弄清楚这个房子的性质,是单位福利性住房,还是有所有权的房子?
还有,你有付清房款的发票,即使没有过户,这个在上了法庭还是有辩论的余地的,如果之前的房款是被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的话,你是有优势的。因为很多细节都不知道,所以这个分析只是很浅显的分析,如果有更多的情节,和事实的话,可能会更有利于我们提意见。
你好.
问题并不复杂,不用太担心.
首先,我想问的是之前二女儿出钱购买,有没有进行登记?有没有过户?这个很重要.
如果之前房屋已经过户,那么确实房屋根据登记,归二女儿所有没有疑问,后面的遗嘱因为无权处分所以无效.
但是如果房产没有过户登记,仅仅是大家说说而已,产权人还是老人自己的名字,那么只要大女儿出具的老人的医嘱真实有效合法的话,按照后面一个遗嘱来分割财产. 前面的遗嘱被覆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