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打印出来的,需要作废时,满足作废条件的,直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写作废两个字即可;作废发票尚未打印的,作废后再打印发票的,打印时会在左上角打印出“作废”两个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且必须齐全收到所有联次;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因此,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废
将增值税发票在开票系统中作废后,再将发票重新打印一遍
作废两个字是没办法打在发票上面的,作废的发票只需要在软件里面进行作废,如果需要在发票上标识出来,需要自己手写,或者刻一个作废的印章,印在上面就可以了!
这个你可以将发票在系统中作废后,再用会计专用的章里面有个作废字样的盖上就行了,如果实在不行就只能将作废的发票打出来后再用word文档打进去也行。
已打印出来的发票作废可直接加盖作废章,不需重新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