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额:50000/(1+3%)*3%+15000*7%=1456.3+1050=2506.3(元)
(2)进项税额:17000(元)
(3)“商场尚未付款”:表示发票未到,不能记账。
(4)进项税额:85000(元)
(5)“由于管理不善损毁了上月购进的价值为2.61万元的免税农产品一批”,表示之力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转出26100/(1-0.13)*13%=3900元
(6)转让08年购进的旧设备一台:“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00/(1+4%)×4%×50%=1923.08(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基本思路就是这样,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