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为您提供方面的知识,并对一般人格权、人身损害进行详细解读,欢迎浏览。 九问律师网广西贵港律师为您介绍人身损害方面的法律法规,且进行人身损害纠纷方面的免费法律咨询,并对本文进行点评,欢迎阅读。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在内容上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但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可以将一般人格权广泛的内容概括进去。这就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乃一般人格权的三项基本内容。 1、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首先,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独立的人格只有主体自我能进行支配,依照自己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的需要而支配,不得由任何他人进行支配。其次,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人格为权利主体的做人的资格;保障人格独立,应由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再者,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 2、人格自由。人格自由是一般人格权的另一项基本内容。它是经过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作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人格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人格自由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地位,民事主体人人都有保持自己人格的自由。人格是作为人的资格,这种资格与生俱来,与人不可分离,主体只有保持自己的人格,才能使其成为主体,而不致成为他人的财产。保持人格的自由,就是主体保持自己做人的自由。任何人企图将他人变成私人的财产,就是侵害人格保持的自由。 (2)发展人格的自由。人格为与生俱来的资格,但主体在其生存期间,却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例如接受教育、刻苦修养、不断深造、加强锻炼、接受治疗等等,发展自己的人格,完善自己的人格,使自己成为更完美、更完善的人,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资历、经验、知名度等,使自己的生活更具美的色彩,为社会做出更多的有益贡献。在这些方面,权利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以发展自己的人格,完善自己的人格。此文档已经帮助7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