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怎么处罚

2025-02-25 15: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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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违规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未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食品生产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详见《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