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时对职工宣布,职工入股退休时要退股,是有这样的规定吗?还是欺骗行为。

2025-02-24 14: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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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章程有此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答2:

如果劳动者有入股凭证及相关证据的,那么离职后,可以要求单位退股,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或者上诉法院解决。